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要求各地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 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 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 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此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